勞動法中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該學習……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